1、调解委员会由校工会、团委、保卫处、学生处、家属委员会干部和有威望的师生员工代表组成,各综治单位、家属委员会相应成立调解委员会或设立调解委员。
2、调解委员会是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调解处理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疏导工作,使师生员工集中精力搞好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群众组织。
3、各单位内部纠纷,由各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不上交;跨院、部、处的教职工或学生的纠纷,分别由校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者单位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
4、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发现纠纷积极调解疏导,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
5、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素质,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
6、严格依法和党的政策进行调解,办事公道,不吃请,不受礼,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压制。
7、建立调解档案,对调解的纠纷进行登记,由当事人签字。复杂的纠纷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档案交保卫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