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消除对市场主体不合理的束缚和羁绊。全面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简化工作流程。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厂房、车间可用作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盘活闲置厂房,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改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有关办理手续。对转型后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对转型后企业在政策性担保贷款上给予倾斜支持。加强创业培训辅导,提高初创企业活跃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落实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及规定减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激发主体活力
(五)提高科研技术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完善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在职创业、离职创业有关政策。在职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如兼职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水资。经同意离岗的科技人员,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正常参加工资晋升和年度考核。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
(六)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经单位批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期间原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领办创办企业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由领办创办的企业及其本人按规定缴纳保险。停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根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五险”的参保缴费及享受社保待遇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七)建立科学的职业资格体系。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的衔接工作。组织开展我市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清理工作,纠正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在实际执行中设置为就业准入、企业营业准入的行为。研究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在人社部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框架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市的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设置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引领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
1.引领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力争每年引领500名大学生创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由每人800元提高到1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对已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主管部门和院校应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2.鼓励支持失业者创业,已领取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失业人员,经核实,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九)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免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各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产业融合。支持农民网上创业,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创建农村科技致富示范基地,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业创新积极性。做好创建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赣商回乡创业创新。大力扶持和培育高端人才创业环境。配合省外专局启动海外医疗科研人才引进计划,按照赣外专发〔2015〕10号文件精神,积极申报我市卫生学校的海外医疗科研人才引进计划,争取获批;按照省外专局《江西省鼓励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开展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实施工作,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景自主创业,开展引才引智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试点,为高端人才来景创业提供舒适氛围,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各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保障,解决后顾之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就业。
1.加强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办学,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2.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电子商务创业园享受各项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给予建园单位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配合)
三、加大资金扶持
(十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市县两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十三)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市财政局牵头)
(十四)创新融资模式。创新各方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大宣传推广和辅导力度,帮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创业创新企业上市;推动创业创新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融资。(市发改委及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完善融资政策。强化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融资模式,强化对创业创新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择优筛选部分小微创业园启动小微企业创业风险补偿金试点,引导金融机构为入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企业和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1.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2.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个体电商最高额度2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其中:个体电商贷款超出10万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200万元以内的中央贴25%、地方贴25%,超出部分地方贴50%),促进就业基地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中央贴25%、地方贴75%),额度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七)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包括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各级政府设立“双创”专项基金。对入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进行补贴。在创新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不超过50%提高到60%,为节能源、控电耗,以电烧制加工的企业个人其电费实行定额补贴,单项补贴标准不超过其他四项费用总额的25%,所需补贴在“双创”专项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九)以政府设立的“双创”专项基金,鼓励各地各部门、单位举办各类型的创新创业大赛,树立创新创业典型,培育我市众创空间,丰富我市创新创业文化。通过创业创新大赛,收集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以优秀的创业项目库项目帮助各类人群创业。对于获得各类创业大赛奖项的,并在景德镇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不少于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不少于10万元;获得市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不少于5万元;获得县(市、区)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不少于3万元的奖励。对于创新创业大赛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鼓励各种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团市委配合)
四、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培育众创空间。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主力,以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电商为载体,培育一批众创空间。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集成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要素,兴办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构。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开展创新孵化工作、条件建设等优秀的积极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孵化器,同时加大在市级科技计划中的支持力度。(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配合)
(二十一)创新服务模式。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大力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整合众创资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各类资源向创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放,并提供优质服务。组织引导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创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完善成果发布机制,建设成果转化项目库。利用各种资源,加强网上科技成果在线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积极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协同创新模式和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各大院大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或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研究制定加快技术市场发展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引导政策,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对其技术转移行为进行补助以支持其能力建设。抓好科技成果转化重点企业建设,对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专利申请扶持力度,在专利费资助方面给予倾斜。积极鼓励,支持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对立项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筹备建设知识产权(专利)孵化平台,力争3年内取得实效。(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推进创业创新教育。创建校园里营造浓郁的创新文化氛围。结合高校的实际,把通识类创业课程和专业化创业课程结合,采取分层次设置,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根据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选修课。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总学时在教学总学时中的比例。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实施弹性学制,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施“特聘兼职教师计划”,强化专业教师国家级、省级、校本培训,进一步优化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在“体制机制、教学体系、队伍建设、基地建设、理论研究、创业文化建设”等具有本校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成果的院校中建设示范校,形成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创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与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型学院。(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二十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至1000元调整为现在每人1000元至1600元,其操作流程仍依照赣人社〔2014〕32号文件规定执行。依托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设立专属服务区。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指导,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多种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对评选出来的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给予每人1万元—2万元的补助支持其参加进修学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六)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共同投资建设,全面推动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提供不少于100平米创业场所,为毕业年度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全市每年评估2-3个县(市、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评估1-2个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性基地,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达到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个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每个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团市委配合)
(二十七)夯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基础。
1.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大力培育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创业群体提供研发咨询、研发工具、样品试制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3.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4.加大“创业咨询一点通”网上平台建设投入,功能升级和宣传推广,构建远程会诊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八)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介作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经济发展、创业创新与扩大就业的联动协调机制,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转型升级。市政府对贯彻落实情况将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15年8月10日